職務上發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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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小吳是A科技公司的研發人員,在任職期間有不少對公司發展相當重要的實用發明。最近因被挖角而來到了B科技公司上班,請問A公司要如何確保小吳的發明不會被帶到B公司,而對A公司的經營帶來沉重打擊呢?

 

A:關於專利權的歸屬,依專利法第7、8條之規定,分成職務上發明與非職務上發明,原則上其發明成果分別歸屬於僱用人(A公司)與受雇人(小吳)。

 

所謂的「職務上」,顧名思義就是在職務內所從事的工作。受雇人在職務上所完成的發明,發明的成果自然是由公司所享有(不然公司幹嘛付你錢,還要承擔發明失利的風險呢?);而受僱人因自行努力研究所完成非職務上發明,則由受雇人獲得其權利。但如果其中有利用到僱用人的資源或經驗(例如用工程機具公司的機台設備製作出新型空拍機?)者,雇用人得於支付合理報酬後,使用其發明。

 

一切看似清楚明瞭,但每個人對於何謂「職務上」可就有各自不同的解釋囉!雇用人當然會盡量擴大「職務上」的解釋範圍(比如我們工程機具公司也有包含空拍機研發的業務?)、受雇人則會想辦法限縮之。因此事前講清楚、說明白,以及做好實驗室紀錄就是很重要的一件事了。

 

就本例來看,小吳與A公司在訂立雇傭契約的時點,就應該清楚條列職務與非職務發明的範圍,且平常即應建立完整的實驗室工作紀錄,來知悉並區隔小吳的研發內容與研發進度到哪裡。以杜絕日後爭議,使本應屬於A公司的發明成果,不致因發明人的出走而跟著離去。

 

參考法條:

專利法

§7 Ⅰ、Ⅱ:受雇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雇用人,雇用人應支付受雇人適當之報酬。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前項所稱職務上之發明、新型或設計,指受雇人於僱傭關係中之工作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

§8 Ⅰ:受雇人於非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受雇人。但其發明、新型或設計係利用雇用人資源或經驗者,雇用人得於支付合理報酬後,於該事業實施其發明、新型或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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