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小陳是為大學生,暑假時打工賺外快,幫販售非法盜版軟體的小偉跑腿送貨,結果被電腦公司報警查獲,可憐的小陳有無刑責呢?
A:曾聽實務界的老師說,近年很常發生學生暑假打工當詐騙集團車手的案件,以為被抓只要把錢還回去就沒事了,殊不知有嚴峻的刑罰在等著他,可能原本有著光輝燦爛的未來就此耽誤了,實在令人感嘆。學生族找打工真的要小心再三呢~
本件案例與其說是一個智慧財產問題,倒比較像是個刑法問題呢?
按著作權法第第87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是為侵害著作權;依著作權法第91條之一第二項的規定,該侵害行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所論述的行為人是販賣盜版軟體的小陳所需付出的代價,那幫忙跑腿的小陳呢?在我國刑法設有所謂「幫助犯」的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者,為幫助犯,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小陳幫小偉跑腿在客觀上是一個幫助行為,若同時主觀上具備幫助故意與幫助既遂故意,便可能構成著作權法第91條之一第二項的幫助犯,雖然刑度上可能沒有小偉那麼重,但也是得不償失啊!
參考法條:
著作權法
§87 Ⅰ: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91-1 Ⅱ: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刑法
§30:
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Ⅱ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