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是新型態的集合型住宅,在寸土寸金的現代社會裡,係解決都市裡密集人口住宿需求的好方法,理由在於公寓大廈有別於以往所有權人就獨棟建築得單獨使用之情形,而係將一整棟建築切割為多個單元,使大樓之一部分得作為所有權之客體,方便所有權人收益、使用,故法律上即稱此種所有權為「區分所有權」(如:大樓的一戶),擁有這個所有權的人,就稱作「區分所有權人」(如:大樓一戶的屋主);再就公寓大廈其垂直、立體空間之設計,亦可增加單筆土地之使用效益,一舉數得。
然而,隨著公寓大廈的興起,亦衍生很多大樓使用管理上的問題,舉例而言,對公寓大廈最重要的事莫過於大樓公共設施之負擔。目前大樓之管理委員會大多是採取向大樓住戶每月收受管理費之形式,支付大樓公共設施的花費,並得設立公共基金等。俗話說:「千金難買好鄰居」,對管理委員會而言,最困擾的就是遇到大樓住戶經常積欠管理費,導致大樓的公共事項無法進行,如消防設備因無經費可以汰舊換新等等,徒增其他大樓住戶的困擾,也阻礙大樓公共事務的進行。問題就是,對於這樣的惡鄰,法律上有沒有可以解決的方法?
第一,首要之務就是要如何催討積欠的管理費。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也就是說,如果這個大樓住戶積欠管理費的時間已經到達兩期,或是到達一定的金額(一般而言,各大樓住戶規約中應該對此都會有特別規定),大樓就要以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名義對這名住戶進行通知,通知他應該繳納管理費,這個程序法律上稱為「催告」。值得注意的是,這種通知應該採用書面形式,實務上常見的是存証信函,以便未來做為曾經通知的證據,住戶經催告後仍拒絕繳納,就可進行催討的法律程序。
此外,如果這名住戶即便經過法律程序、強制執行後,依然故我,又再次積欠管理費,大樓住戶已忍無可忍,有沒有其他的方法可以一勞永逸?答案是有的。
這時候需依照住戶的身分不同,而作不同處理:
(一)住戶是承租人或區分所有權人時:
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住戶積欠依本條例規定應分擔之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意思就是說,如果這個大樓住戶在管委會對其進行法律程序,並且對其強制執行後,仍然再次積欠管理費,管委會可以要求其按時支付,如果該住戶在三個月內對此置之不理的話,管委會可以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作成決議,向法院起訴請求強制驅離此名住戶。然值得注意的是,因為這個手段涉及該住戶的居住權利,所以其積欠的管理費金額必須 達到他擁有的所有權部分總價百分之一或以上,管委會才可以發動這個程序。
(二)住戶為區分所有權人時:
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也就是說,住戶如果是區分所有權的所有權人時,管理委員會可以訴請法院命這個住戶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如果這個住戶在法院判決應出讓區分所有權人之所有權後仍然置之不理,管委會還可以聲請法院直接拍賣這個住戶的所有權部分。
居住的處所十分重要,不論是居住環境,亦或是鄰居關係的和諧與否,對於住戶而言,都直接或間接的影響生活的每一個層面,對生活空間緊密相依的公寓大廈住戶而言更是如此。遇到惡鄰居的時候,一定要知道自己有何權利可以主張、如何主張,才不會讓「家」這個詞等同於麻煩的代名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