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水貨,會不會被告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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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網路上,經常會看到有人在網拍上販售『水貨』、『平行輸入』的相機、手機之類相關商品,到底,平行輸入的商品是否會有侵權的疑慮呢?

 

  所謂的平行輸入貨品,也就是俗稱的水貨,就是沒有經過正式代理商進口的貨品;相對而言,由正式代理商所進口輸入的貨品一般稱為行貨。一般而言,水貨並不等於仿冒品,它同樣是原廠所生產之貨品,只是沒有經過品牌原廠總公司直接或間接授權的代理商入口,根據各地法律不同,水貨在某些國家可能被禁止銷售。

 

購買或販賣平行輸入產品(水貨)是合法的嗎?

 

  原則上,台灣目前制度是採取國際耗盡原則,「國際耗盡原則」指的是權利耗盡的區域遍及全球,表示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人對於經其同意而散布之「耗盡理論」,當產品第一次進入市場後,權利人(著作權人、商標權人或專利權人)即喪失其對該物品之販賣權與使用權,亦即權利人就該物品之販賣權、使用權已經被耗盡;表示,當權利人將物品販售出去後,只要是合法取得該物品的消費者,均可自由將該物品讓與他人或任意使用或銷售,權利人不得予以干預或主張權利。

 

  民國九十九年專利法第五十七條第六款:「專利權人所製造或經其同意製造之專利物品販賣後,使用或再販賣該物品者。上述製造、販賣不以國內為限。」

 

  根據專利法明文規定,顯示出在我國之權利耗盡原則係為「國際耗盡原則」,也就是說,當消費者以購買、受贈或以其他方式合法取得具有專利之產品後,專利權人之權利同時耗盡,且合法取得該專利產品的人,有權利將該產品販售、轉讓或贈與他人使用,且該行為並不以國內為限;相對而言,當消費者從其他國家購買、受贈或合法取得專利產品後,在我國進行銷售、贈與或轉讓之行為,是合法的行為。

 

「國際耗盡原則」、「區域耗盡原則」及「國內耗盡原則」的區隔

 

  「國際耗盡原則」:係指權利耗盡的區域及於全球,在國內或國外的第一次銷售行為即使權利人就該物品之權利耗盡者,則為權利的國際耗盡理論;也就是說,當權利人(或被授權人)製造之專利產品、商標標示產品或著作權物第一次販售(不論國內或國外)的同時,權利也隨之耗盡,表示當消費者購買正品後,可以隨個人意願轉賣、贈與或其他合法行為,即使從國外購買之正品,亦可隨個人意願販售或做其他合法行為;我國採取國際耗盡原則,表示在我國進行真品平行輸入之行為是合法的。

 

  「區域耗盡原則」:指權利耗盡的區域局限於某特定區域,在特定區域內的第一次銷售行為即使權利人就該物品之權利耗盡者,則為權利的區域耗盡理論;也就是說,當權利人(或被授權人)製造之專利產品、商標標示產品或著作權物第一次販售(僅止於特定區域)的同時,權利也隨之耗盡,表示當消費者購買正品後,只能在該特定區域,隨個人意願轉賣、贈與或其他合法行為;例如:歐盟即為遵行區域耗盡原則之區域,如德國輸入法國,不能禁止真品平行輸入(可由德國買入後於法國賣出),但從歐盟外輸入歐盟內,如美國輸入德國,則可以禁止真品平行輸入(美國買入之產品不得在德國轉售)

 

  「國內耗盡原則」:係指權利耗盡的區域僅及於國內,在國內的第一次銷售行為即使權利人就該物品之權利耗盡者,則為權利的國內耗盡理論;也就是說,當權利人(或被授權人)製造之專利產品、商標標示產品或著作權物第一次販售(僅止於國內)的同時,權利也隨之耗盡,表示當消費者購買正品後,只能在當地國內,隨個人意願轉賣、贈與或其他合法行為,即表示從國外購買之正品,無法隨個人意願販售或做其他合法行為。

 

即使販賣產品為真品,還是可能會侵權?

 

  之前,有一位學生,藉由出國旅遊的時候,從國外購買許多原廠正品3C產品回國販售,在網路上進行銷售,藉由廠商之廣告照片說明該產品係為同等級產品;但,還是收到了廠商的警告函,並將提出告訴…

 

  就上述之敘述來看,這位學生出國購買原廠正品3C產品回國販售回國販售,就我國採行「國際耗盡原則」而言,系屬於合法銷售行為,並未觸法;但對方廠商乃藉由該學生使用廠商原來的廣告內容提出告訴,表示該學生係觸犯到廠商的著作權,根據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視為侵害著作權」,所以,雖然購買水或在行轉售之行為在我國國內是合法之行為,但仍需注意到有可能侵犯到廠商其他權利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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