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學校老師考量到原文書都很貴,同學們經濟能力有限,因此乃將美國的原文教科書分次印給同學們作為教學使用,這樣的行為是否違反著作權法呢?那如果只是影印其中幾頁作為補充
教材,結論有無不同?
A:根據著作權法第4條第二款及「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臺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 」之規定及加入WTO的影響,美國人的著作在台灣是有受著作權法的保護的。著作權人享有重製權,因此除非符合著作權法之規定,老師必須先經著作權人之同意,方得使用其著作。
而按著作權法第46條第一項之規定,我們可以知道,如果是為了教學使用,且尚在「合理範圍」之內,重製他人之已公開發表的著作是沒有問題的。
再按照第46條第二項準用第4條但書觀察之,一般來說,只影印其中數頁作為教學用途的話,仍在所謂「合理使用的範圍」內;但如果是整本或幾乎重點部分都直接印給大家,那可就說不過去囉~
經由這樣的說明,是不是讓大家對於影印他人著作時所經常抱持的疑問,有比較進一步的釐清了呢?
參考法條:
著作權法
§4: 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
一、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
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
二、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
§46:
Ⅰ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Ⅱ 第四十四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46 但書:
…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
此限。